原告陳X(1991年4月 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區(qū)第一小學二年級學生。由于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春游活動中被和平動物園的大狗熊咬傷而向岳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和平動物園和岳江區(qū)第一小學共同賠償醫(yī)療、營養(yǎng)、護理、就醫(yī)交通住宿、誤工損失、傷殘及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680800元。
案件事實是:1998年4月 14日,岳江區(qū)第一小學二年級組織學生去和平動物園游覽,在參觀時,原告與另兩位同學脫離學校隊伍單獨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園工作人員的疏忽,沒有將狗熊圈外層的大鐵門關住,原告與另兩位同學進入大鐵門內,而第二層門的鐵柵又年久失修、銹蝕且有一大缺口,結果,在原告等要離開時,原告被大狗熊從缺口處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學、老師及聞訊趕來的公園工作人員的努力下,才將原告從熊掌下掙脫出來。當時,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過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員及老師送到中心醫(yī)院,當時,動物園工作人員拿出l000元作醫(yī)藥費,后學校又送去3000元醫(yī)療費。
原告經法醫(yī)鑒定結論:陳X所受上述損傷,屬重傷,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礙。事故發(fā)生時,熊圈周圍沒有工作人員,也沒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江區(qū)第一小學在組織游園活動之前,曾作過安全教育活動,由二年級教師(共6人)帶領151名學生前去游覽。 本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認為二被告均有過錯;動物園認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區(qū)第一小學的過錯造成的;岳江區(qū)第一小學則認為自己沒有任何責任。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最新試題
劉某和趙某為索取財物,對王某孩子王曉曉實施綁架,二人將王曉曉綁在賓館內,二人給王某打電話告知:如不給50萬就撕票,關于該案件中的證據說法不正確的是()。
電子數據具有()并存的特征。
在特定情況下,被告人也要()
勘驗筆錄是對現場()情況的固定和反應。
物證具有較強的()
訴訟中不需要證明已知的或者沒有爭議的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叫做()
直接證據多表現為言詞證據,主觀性明顯()較差,容易收各種主觀因素影響而失真。
英美法系中最佳證據規(guī)則與書證優(yōu)先的規(guī)則是()
如果訴訟中的一項事實主張最終不能被證明時,也即在法官自己對該項事實主張存在或者不存在始終不清楚的條件下,由何方承擔不利后果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產生了()的法律概念。
證明對象的法定刑是指它必須被法律規(guī)范明確規(guī)定為要件事實,所謂要件事實,是指得出裁判結論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實體法規(guī)范以及程序法律規(guī)范確定的構成裁判結論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定罪和量刑有關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