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空題一切社會的法都可以有()作用與社會作用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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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問答題甲某是某公安局偵查員,1998年10月,其查辦丙某等人奸淫幼女一案。丙某歸案后交代,其伙同丁某、戊某以及一個不知姓名的人,共同奸淫了幼女。甲某根據有關線索得知丙某所稱不知姓名的人是乙某,即對乙某進行了傳喚。1998年11月間,甲某在接受乙某親屬的宴請和轉送來的2700元錢后,即放棄了對犯罪嫌疑人乙某的進一步偵查、抓捕,也未向治安科負責人匯報乙某的情況。1999年12月9日,甲某到檢察機關拿取對犯罪嫌疑人丙某的批準逮捕決定書,因害怕丁某、吳某歸案后供出乙某,從而導致自己收受他人財物的事情敗露,于12月10日讓他人通知丁某、戊某二人“注意躲躲”。2000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丁某被逮捕歸案后,甲某參與押送其到拘留所,趁無人之際,甲某交代丁某“不要亂說”。1月7日,甲某同刑偵大隊其他兩名干警去北京將戊某抓獲后,當晚趁無人之機又交代戊某“現在就你們三個,別再多說”。1月8日在看守戊某去廁所時,又告訴戊某“丁某也被抓起來了,說多了沒啥好處”。2月29日,甲某在提審戊某時,又趁看守戊某去廁所之機告訴戊某“別亂說話,你三個就你三個”。由于甲某的上述行為,致使丁某和戊某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均未供述乙某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乙某在該案的偵查及審查起訴中一直成為“不知名的人”,直至2000年8月17日乙某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甲某的上述行為才予敗露。對于甲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