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情:A市運輸公司,委托華信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辦理納稅事宜。為提高運輸效率,緩解運輸壓力,投資1,500,000元,開發(fā)出一套計算機管理運量和線路的軟件系統(tǒng),從2002年3月起每月從公司客戶收取調度費100,000元,截至2002年6月10日共收取調度費400,000元。公司會計在記賬時,將這項收入記入營業(yè)收入,會計師事務所在為公司辦理納稅申報時,將這項收入從應稅收入中調出后記入企業(yè)管理費。
2002年4月為客戶運輸散裝水泥,將散裝水泥改為袋裝水泥,在運輸費之外以每條20元的價格向客戶售出水泥袋40,000條,收取水泥袋款800,000元,記入與水泥袋廠的往來帳戶中。
2002年6月15日,A市地稅局稽查局接到舉報,在對運輸公司的稅務檢查中發(fā)現(xiàn),這兩項收入都沒有申報納稅,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運輸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補繳營業(yè)稅36,000元及滯納金,同時處以5倍罰款180,000元。
運輸公司對稅務機關的處罰不服,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7月10日,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從運輸公司的銀行帳戶中,扣繳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以上是稅務機關對整個案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