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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88年11月8日
B.2016年1月1日
C.2016年7月2日
D.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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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guī)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應該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guī)定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guī)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guī)定禁止為()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fā)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制品發(fā)布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guī)定禁止()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guī)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huán)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guī)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避免對生態(tài)系統(tǒng)造成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guī)定,隨意放生(),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tài)系統(tǒng)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行為應該受到哪些處罰?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