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乙于2001年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甲乙婚后居住在甲2000年12月購買的公房內。2001年10月甲的兒子因病去世,留有遺囑,指定將N市“茉莉花園”內住房一套給父親甲。該房價值人民幣20萬元。婚后甲勸乙辭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慮到自己身體確實不好,遂辭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生意,常早出晚歸,乙認為甲對自己冷淡,關心不夠,加之其定居國外收入頗豐的女兒請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她訴稱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她認為其與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茉莉花園”內的該套住房,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她還要求甲給予2萬元的經濟幫助,因為是甲勸其辭去工作,致使其沒有生活來源。甲同意離婚,但不愿意給予經濟幫助。在離婚訴訟期間,乙的父親去世,留有價值10萬元的古畫一幅,但未留下遺囑,乙是其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甲乙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并簡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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