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原告毛家興系被告毛軍之養(yǎng)父。原告于1982年6月收養(yǎng)了剛出生的毛軍。收養(yǎng)后,養(yǎng)父母子女關系一直融洽。1999年2月,毛家興的前妻因病去世,毛家興擬再婚,遭到毛軍的反對。2000年4月,毛家興執(zhí)意再婚,但自此家中是非不斷,養(yǎng)父子感情急劇惡化,特別是毛軍經常借故辱罵毛家興夫婦。于是2002年8月,毛家興到法院起訴,要求與毛軍解除收養(yǎng)關系。毛軍并稱:“我由養(yǎng)父收養(yǎng)并撫育成人,但養(yǎng)父再婚后,有意拋棄我。我現在沒有工作,又無經濟來源,故不同意解除收養(yǎng)關系。”本案最好的處理方法是什么?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4.問答題原告皮某夫婦與劉某系中學同學,3人從小一起長大,是形影不離的好朋友。1985 年,皮某與胡某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皮明。1986年,劉某與孫某結婚,婚后生有一 子孫桐。不幸的是,孫某在1989年身染重病,撒手人寰。劉某帶著一個孩子,日子過得 比較艱難,皮某夫婦經常前來看望,并時有接濟。正當劉某一天天看著兒子長大的時候, 由于積勞成疾,2002年6月也一病不起。皮某夫婦在其住院時,擔負起了主要的護理工 作。2002年7月,劉某自知身體極度不適,于是將皮某夫婦找來,在孫桐在場的情況下, 寫下一紙協議,請求皮某夫婦在自己死后能夠養(yǎng)育孫桐,給孫桐一個完整的家;并要求孫 桐在自己死后將皮某夫婦當作自己的親生父母看待;至于自己的遺產,由孫桐全部繼承, 皮某夫婦在孫桐未成年時為養(yǎng)育孫桐可以動用。劉某與孫桐、皮某夫婦及在場的兩個朋友 作為見證人在該協議上簽字。幾天后,劉某與世長辭。劉某逝世后,皮某等人處理了劉某 的后事后,持與劉某的協議向市民政機關提出收養(yǎng)孫桐的申請,民政部門審查后未予批 準,皮某提請市人民政府復議。劉某臨死前與馬某夫婦所簽的協議是否送養(yǎng)協議?本案可否按收養(yǎng)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