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許光達與莫麗香是鄰居,許很喜歡莫,但由于許好吃懶做,嗜好賭博,加上家境貧 寒,許根本配不上莫。后經(jīng)人介紹,莫麗香嫁到外地。莫結婚后夫妻關系一直不好。一年 以后,莫臨產(chǎn)返回娘家生小孩,而當?shù)仫L俗是不允許外姓人在屋里生產(chǎn)的,莫家父母把莫 麗香安排在牛棚里生產(chǎn)。許光達得知此事,認為莫麗香的婚姻破裂,便起意娶其為妻,并 請了媒人同去莫家“說親”。莫父也感到女兒這樣下去沒有好日子過,表示同意將女兒轉 嫁給許光達為妻,并當場收下500元彩禮錢,讓其接走莫麗香。但莫麗香表示孩子都生下 了,不能改嫁,轉住到姐姐家里,待滿月后再回夫家團聚。數(shù)月后的某晚,許光達買通莫 麗香的弟弟,帶領許家親友數(shù)人,趕到莫麗香的姐姐家,謊稱母親病重,要莫麗香回家陪 住,將莫麗香及孩子一起劫持到許家,麗香的姐姐發(fā)覺后,馬上通知妹夫即莫麗香丈夫文 建國,讓其趕到許家要人。文幾次到許家交涉,都因大門緊鎖,無法與莫麗香見面。后經(jīng) 政府出面干涉,許光達才勉強放人。許光達將莫麗香劫持到家,共禁閉了5天。對此,文 建國、莫麗香共同向法院提出控告。許光達的行為是否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

谷國民起訴與孫小麗離婚,原告谷國民(男)訴稱,我與孫小麗婚后初期感情很好,自從生了孩子以后,關系開始惡化,主要是因為她不關心我與前妻生的女兒,且經(jīng)常借故回娘家居住。1995年10月我曾起訴離婚,經(jīng)調解撤訴后,關系沒有改善。今年她又與我大女兒產(chǎn)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F(xiàn)我起訴離婚,離婚后我們的小女兒由孫小麗撫養(yǎng),我每月給付撫育費70元。各自的婚前財產(chǎn)歸各人所有,共同財產(chǎn)依法分割。因交建房集資款所借債務10000元可由我償還,另有4400元債務應共同償還。
被告孫小麗辯稱,我們婚后因家庭瑣事經(jīng)常爭吵。谷國民對我不信任,有事不與我協(xié)商,私自將他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變更給自己撫養(yǎng)。平時他對我們的小女兒非常粗暴,我很有意見?,F(xiàn)我同意離婚,小女兒可由我撫養(yǎng),谷國民每月給付撫育費70元。谷國民所欠債務我都不知道,不同意承擔。離婚后我回我母親家居住,現(xiàn)住房由谷國民居住,但該房是交了建房集資款才分到的,所以我要他給我經(jīng)濟補償。審理中,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和共同財產(chǎn)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關于債務問題,雙方各持己見。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雙方現(xiàn)有債務共計人民幣14400元,其中10000元系谷國民交集資建房款所欠。坐落于X市X區(qū)的4號樓441號兩居室一套系谷國民單位所分,雙方交集資建房款人民幣10000元。另外4400元債務系谷國民未和孫小麗協(xié)商,從親友處所借,用于和他人合伙經(jīng)營飯店,此事刊、小麗不知。法院認為,谷國民與刊、小麗雖系自主結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間缺乏相互理解、溝通。夫妻感情已破裂?,F(xiàn)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準許。審理中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達成協(xié)議,法院不持異議。婚后共同財產(chǎn)應本著方便雙方生活及照顧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分割。所欠債務中人民幣10000元系交建房集資款所借,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雙方同意婚后住房由谷國民居住,故谷國民自愿由自己償還此項債務,法院不持異議。另外4400元債務屬于谷國民個人債務,由谷國民個人償還。

此案中,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否正確?
2.問答題某市青年姜洪池經(jīng)人介紹和護士高麗榮認識,經(jīng)幾個月短暫的接觸,開始籌備婚事。高麗榮希望自己婚事辦得豪華、熱鬧,好在同伴面前炫耀。姜洪池是獨子,其父母不惜為兒子的婚事多花錢。隨著婚期的臨近,姜洪池和高麗榮分別收到各自的親朋好友贈送的賀禮,高麗榮收到了一對玉器及一些家用物品,姜洪池則數(shù)次收到50至數(shù)百不等的禮金。姜洪池的父母為兒子騰出一間新房。2002年4月10日,20姜洪池與高麗榮到當?shù)鼗橐鰴C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從此時起,姜洪池的父母為兒子準備的禮物也源源不斷搬進兒子的新房。彩電、冰箱、高級組合音響、組合家具,價值3萬多元。萬事俱備,高麗榮的父母主動上親家的門與姜洪池的父母商量婚宴的安排。姜的父母已為兒子耗資甚多,主張婚宴不要太鋪張,但女方堅持要辦30桌。雙方談得不融洽,不歡而散。高麗榮因此拒絕與男方同居。姜洪池數(shù)次到醫(yī)院找高麗榮,高均避而不見。預訂5月1日的婚禮便擱了下來,落得男方獨守新房。僵持了幾個月,雙方感情日益冷淡,高麗榮還在單位散布男方有生理缺陷等攻擊男方的言詞。2003年10月,姜洪池找到高麗榮,對她說既然雙方不能好下去,那就離婚。女方說離婚可以,但新房里的東西她至少要分一半。姜洪池不同意。協(xié)商不成,姜隨之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高麗榮在答辯中提出上述相同的分割財產(chǎn)的要求。姜洪池的母親氣憤至極,她跑到法院對法官說,新房里的家用電器和家具是用他們多年積蓄為兒子購買的,是贈送給兒子結婚用的。高麗榮和她兒子登記后,沒同兒子同居過一天,反而胡攪蠻纏,損害她兒予的名譽。要把新房里的東西分一半給高麗榮,她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并且提出,如果法院要將部分財產(chǎn)分給高麗榮作為準予其子與高麗榮離婚的條件,她將收回送給兒子的全部財產(chǎn),并且立即將新房的家電、家具等物搬回自己家中。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1)判決姜洪池與高麗榮解除婚姻關系。 (2)姜洪池、高麗榮結婚登記前各方接受贈與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 (3)姜洪池的母親在其與高麗榮登記結婚后所贈送的家用電器和家具,即彩電一臺、冰箱一臺、高級組合音響一臺;組合家具一套,其中彩電歸高麗榮所有,其余財產(chǎn)歸姜洪池所有。法院關于財產(chǎn)問題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
3.問答題

魏忠國(男)與被告黃淑貞(女)于1984年自愿結婚,婚后雙方與黃的母親彭玉珍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家庭關系一度較好,生有一子取名魏喜。自1992年魏忠國擔任公司副經(jīng)理后,便與小秘書關系曖昧。后來索性與黃淑貞分居,與小秘書姘居,并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離婚。經(jīng)法院調解,雙方就離婚和子女撫養(yǎng)達成協(xié)議,但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發(fā)生爭執(zhí),經(jīng)法院查明其經(jīng)濟狀況和現(xiàn)有財產(chǎn)如下:
(1)魏忠國婚前儲蓄2000元,已用于家庭消費,現(xiàn)每月收入620元;黃淑貞每月收入450元,黃的母親彭玉珍每月領取退休金200元。婚后三人收入由魏、黃夫妻掌握使用,黃母從事家務及帶小孩。
(2)根據(jù)約定,婚后定期給魏的父母生活費若干元,10年來共付12000元;1991年,魏父建房時,雙方同意給其8000元;兩項共計20000元。
(3)家中現(xiàn)有財產(chǎn):
①以魏、黃名義的定期存款10000元。
②雙方約定國家給的獨生子女費2000元,歸其子所有,并以魏喜名義存入銀行。
③婚后購置家電及家具價值10000元。魏認為,現(xiàn)有財產(chǎn)中,自己婚前積蓄2000元應屬個人財產(chǎn),其余財產(chǎn)應平均分割。黃認為,魏的父親、母親已拿走20000元,自己還要撫養(yǎng)孩子,因此,現(xiàn)有財產(chǎn)應全部歸自己所有,魏無權再分割。受訴法院認為:原告魏忠國婚前積蓄2000元已用于婚后家庭消費,不予追回;婚后10年付給魏的父母生活費12000元及建房費8000元屬自愿贈與,不予分割;以魏喜名義存入銀行的獨生子女費2000元,是雙方約定為子女個人的財產(chǎn),不予分割;以魏、黃名義的存款10000元為魏、黃、彭三人的家庭共有財產(chǎn)。婚后購置的家電及家具價值10000元為家庭共有財產(chǎn)。以上兩項共計20000元。由魏、黃、彭共同分割,原則上各1/3。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處理意見?請闡明理由。
4.問答題1990年4月,梁萍5歲時其父病故,其母鞏翠珍于1992年與蔣山根再婚。蔣與鞏 翠珍母女共同生活,他視梁萍為親生,夫妻和睦,繼父女關系很好。1992年5月在一次舞 會上,鞏翠珍認識了某公司營銷員蔡亮。鞏翠珍喜歡跳舞,蔡經(jīng)常邀鞏出入舞廳、下餐 館,兩人關系日漸親密,以致發(fā)展到通奸而被抓獲。此事傳到蔣山根耳里,蔣多次對鞏好 言相勸,鞏仍我行我素。為達到與蔡結婚的目的2003年4月鞏翠珍以夫妻性格不合,感 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蔣山根離婚。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因鞏翠珍與第三 者蔡亮通奸,影響了與蔣山根的夫妻感情,法院對鞏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但雖經(jīng)審判 人員多次進行調解,鞏仍堅決要求離婚。蔣山根見鞏已變心,和好無望,便與鞏達成離婚 協(xié)議。在協(xié)商梁萍的撫養(yǎng)問題時,鞏要求撫養(yǎng)梁萍。但當法院征求梁萍的意見時,梁萍因 痛恨母親與人通奸的不道德行為,表示不愿意隨母生活,而愿意隨繼父蔣山根共同生活。 蔣也表示愿意繼續(xù)撫養(yǎng)梁萍。但鞏翠珍認為,梁萍是自己所生,自己有權撫養(yǎng)女兒。蔣山 根是繼父,無權撫養(yǎng)梁萍。對離婚后梁萍由誰撫養(yǎng)的問題審判人員有不同意見:一種意 見認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隨生母鞏翠珍與其離婚而消滅。因 此,蔣山根不可以撫養(yǎng)梁萍。另一種意見為,繼父蔣山根與繼女梁萍已形成的撫養(yǎng)關系, 并不因生母與蔣離婚而消失。因此,蔣山根可以撫養(yǎng)梁萍。并且,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的角度看,鞏翠珍與人通奸,道德品質不好,如梁萍隨其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和身心健康成長。并且梁萍本人也不愿隨生母生活,愿隨繼父生活。蔣山根也自愿繼續(xù)盡 撫養(yǎng)義務,故梁萍應由蔣山根撫養(yǎng)。梁萍究竟由誰撫養(yǎng)為宜?
7.問答題潘某是某??茖W校的教師。1988年,潘某與劉某相識,不久即確立戀愛關系,”89 年1月登記結婚?;楹蟾星檩^好。1990年潘某生了個兒子。1990年劉某以夫妻共同存款 與另外兩個人合伙辦一紡織廠,該廠固定資產(chǎn)價值62萬元,流動資金21萬元。其中50 萬元為銀行貸款,還貸后的盈利按各1/3比例償還;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工廠開辦1 年后盈余75萬,償還銀行貸款50萬及交納稅款后還剩下12萬,合伙人協(xié)商將12萬繼續(xù) 投入再生產(chǎn)。1992年,劉某用辦廠賺的錢購得住房一套,還有9.5萬元存款。 隨著工廠規(guī)模的擴大,劉某越來越忙,沒有時間顧及家務,不注意培養(yǎng)感情,夫妻關系 日漸冷淡,潘某雖然物質生活得到滿足,但整日不見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漸對丈夫 產(chǎn)生不滿。為彌補感情上的空虛,潘某經(jīng)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時間長了,兩人產(chǎn)生感 情,潘某便萌生了與丈夫離婚而與路某結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劉某談談感情問題,但 均因劉某沒有時間或話不投機而沒有談成。潘某絕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 訟,要求與劉某離婚,但兩人對財產(chǎn)分割爭持不下。對9.5萬元存款及住房應如何分割?
8.問答題潘某是某??茖W校的教師。1988年,潘某與劉某相識,不久即確立戀愛關系,”89 年1月登記結婚?;楹蟾星檩^好。1990年潘某生了個兒子。1990年劉某以夫妻共同存款 與另外兩個人合伙辦一紡織廠,該廠固定資產(chǎn)價值62萬元,流動資金21萬元。其中50 萬元為銀行貸款,還貸后的盈利按各1/3比例償還;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工廠開辦1 年后盈余75萬,償還銀行貸款50萬及交納稅款后還剩下12萬,合伙人協(xié)商將12萬繼續(xù) 投入再生產(chǎn)。1992年,劉某用辦廠賺的錢購得住房一套,還有9.5萬元存款。 隨著工廠規(guī)模的擴大,劉某越來越忙,沒有時間顧及家務,不注意培養(yǎng)感情,夫妻關系 日漸冷淡,潘某雖然物質生活得到滿足,但整日不見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漸對丈夫 產(chǎn)生不滿。為彌補感情上的空虛,潘某經(jīng)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時間長了,兩人產(chǎn)生感 情,潘某便萌生了與丈夫離婚而與路某結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劉某談談感情問題,但 均因劉某沒有時間或話不投機而沒有談成。潘某絕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 訟,要求與劉某離婚,但兩人對財產(chǎn)分割爭持不下。對紡織廠520萬元資產(chǎn)兩人應如何分割?
9.問答題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識,1980年建立戀愛關系,1982年10月登記結婚?;楹髢扇烁? 情很好,生育子女三個:長子現(xiàn)為初中學生;長女念小學,自幼與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 僅1歲零9個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儉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87年丁某與 他人合伙辦起了汽車修理廠,經(jīng)營汽車修理業(yè)務,徐某基本上承擔全部家務,有時抽空到 廠里干活掙錢,致富步子大大加快。1991年兩人修建二層樓18房一棟,價值約3萬元, 199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關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單獨辦起了汽修廠,并貸款 投資擴大再生產(chǎn)。1995年利用現(xiàn)有資金和貸款另建三層樓房一棟,價值約8萬元。1995 年12月,丁某與某個體女業(yè)主有不正常來往,徐某對此不滿,與丁某發(fā)生口角,夫妻關 系出現(xiàn)裂痕。之后,丁某又結識了寡婦,繼而勾搭成奸,丁某經(jīng)常夜不歸宿,徐某獲悉很 生氣,公開責罵丁某和該寡婦,丁某不但沒有悔改之意,反生與該寡婦成婚之意,拒絕和 徐某同居,且公開宣稱寡婦是其愛人。200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徐某同意離 婚,但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和債務清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丁某和徐某的長子因看 不慣其父所為,表示愿意隨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經(jīng)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財產(chǎn)除 二層樓房一棟,三層樓房一棟之外,尚有廠房一棟,價值5萬元;汽車一輛,約4萬元; 現(xiàn)金3萬元,債權10萬元。此外還有彩電、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辦廠過程中陸續(xù)貸 款20萬元。丁某和兩個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約3萬元。對丁某和徐某的債務應如何處理?
10.問答題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識,1980年建立戀愛關系,1982年10月登記結婚?;楹髢扇烁? 情很好,生育子女三個:長子現(xiàn)為初中學生;長女念小學,自幼與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 僅1歲零9個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儉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87年丁某與 他人合伙辦起了汽車修理廠,經(jīng)營汽車修理業(yè)務,徐某基本上承擔全部家務,有時抽空到 廠里干活掙錢,致富步子大大加快。1991年兩人修建二層樓18房一棟,價值約3萬元, 199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關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單獨辦起了汽修廠,并貸款 投資擴大再生產(chǎn)。1995年利用現(xiàn)有資金和貸款另建三層樓房一棟,價值約8萬元。1995 年12月,丁某與某個體女業(yè)主有不正常來往,徐某對此不滿,與丁某發(fā)生口角,夫妻關 系出現(xiàn)裂痕。之后,丁某又結識了寡婦,繼而勾搭成奸,丁某經(jīng)常夜不歸宿,徐某獲悉很 生氣,公開責罵丁某和該寡婦,丁某不但沒有悔改之意,反生與該寡婦成婚之意,拒絕和 徐某同居,且公開宣稱寡婦是其愛人。200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徐某同意離 婚,但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和債務清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丁某和徐某的長子因看 不慣其父所為,表示愿意隨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經(jīng)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財產(chǎn)除 二層樓房一棟,三層樓房一棟之外,尚有廠房一棟,價值5萬元;汽車一輛,約4萬元; 現(xiàn)金3萬元,債權10萬元。此外還有彩電、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辦廠過程中陸續(xù)貸 款20萬元。丁某和兩個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約3萬元。對丁某和徐某的財產(chǎn)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