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簡述公民和法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區(qū)別。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3.問答題

四川的瀘州的黃永彬與妻子蔣倫芳結婚30多年,有一養(yǎng)子。1994年起黃開始與張學英來往,1996年起二人公開同居,依靠黃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并曾經共同經營。但黃永彬與蔣倫芳并未離婚。2001年2月起,黃病重住院,蔣倫芳一直在醫(yī)院照顧,法院認為其盡到了撫養(yǎng)義務。4月18日黃永彬立下遺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瀘州市江陽區(qū)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留給我的朋友張學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張學英負責安葬。”4月20日,該遺囑在納溪區(qū)公證處得到公證。黃去世后,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遭到蔣拒絕。張遂向納溪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令被告蔣倫芳按照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從5月17日起,法院經過4次開庭之后(其間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納溪區(qū)司法局對該公證遺囑的“遺贈撫恤金”部分予以撤銷,依然維持了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中屬于黃永彬部分的公證。此后審理恢復),于10月11日判決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依據《民法通則》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則,認為黃某的遺囑雖然是其真實意義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遺囑內容存在違法之處;且黃某與原告的非法同居關系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黃某的遺贈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為,因此是無效的。本案的判決一方面獲得了當地民眾和一些學者的支持,;另外很多法律界人士卻認為這是道德與法和情與法的一次沖突,甚至認為這是在輿論的壓力下所作出的一起錯案。并認為在有具體的實體法規(guī)則——《繼承法》可依的情況下再依據法律原則,這樣的判決是錯誤的。

對此你是怎么看的?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原則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7.名詞解釋法的編纂
8.單項選擇題下列哪個是依法享有對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任免權的機關?()

A.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
B.直轄市人大常委會
C.直轄市人民政府
D.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9.單項選擇題下列哪項屬于大陸法系的淵源?()

A.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
B.自由大憲章
C.教會法
D.羅馬法

10.單項選擇題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選擇項中的哪一行為不能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

A.家住偏僻山區(qū)的蔣某把入室搶劫的康某捆綁起來,關押了六小時后,才將康某押送到四十里外的鄉(xiāng)派出所
B.蔡某偷了一輛價值150元的自行車,十年后被人查出
C.醫(yī)生李某征得患者王某的同意,鋸掉其長有惡性腫瘤的小腿
D.高某在與三個青年打架時,拔出刀子將對方一人刺成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