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男,35歲,某市稅務局干部。李四,女,31歲,商場營業(yè)員。張三與李四于1989年相識,自由戀愛一年后于1990年5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現(xiàn)年10歲。1998年春,張三與個體戶王五通奸,李四得知后,與張三爭吵,從此夫妻關系出現(xiàn)裂痕。同年冬天,張三向人民法院起訴,堅決要求離婚,李四不同意。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婚,雙方?jīng)]有提出上訴。此后雙方關系仍然沒有好轉,經(jīng)常爭吵,甚至大打出手。張三還擅自變賣了家中的電視機、電風扇等物(系張三于1991年4月份購買),對此雙方又一次發(fā)生激烈的爭吵,關系進一步惡化。1999年7月,張三搬到單位居住,不再回家,所有的收入不再貼補家用。李四只好靠自己的工資維持母女生活,家中的一套家具是張三婚前購置。
2002年9月,張三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聲稱不離婚決不罷休。李四則提出,其夫妻關系原本很好,只要張三和王五斷絕來往,夫妻關系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愿意離婚。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各執(zhí)己見無法達成協(xié)議。另外,法院查明,在夫妻分居期間,張三向朋友借款5000元,李四也向親戚借款1000元。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最新試題
婚姻家庭法的性質()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婚姻制度,男女凡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律都不是非法同居關系,也不受法律調控,屬道德調整范疇。
在我國,有效的離婚證件有()
導致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的法定原因有()
當事人僅以他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現(xiàn)行婚姻法是將忠實作為提倡性條款規(guī)定在總則中,而不是將其作為夫妻的實體權利、義務予以確認。
義絕是我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件,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fā)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便認為夫妻之義當絕,雙方必須離婚。
繼父母與繼子女不能結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父母子女之間這種直系血親之間的禁婚規(guī)定也同樣適用于形成撫養(yǎng)教育的繼父母子女之間。
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其婚姻的訴訟時效期限與我國民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相同。
在我國,如女方懷孕后流產(chǎn),人民法院認為她的身體狀況各方面許可,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要求。
在我國,簽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如都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其婚約可承認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