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在中國國內(nèi)結婚、后于198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國公民王某和劉某,在阿根廷和中國境內(nèi)都有財產(chǎn)。因為婚姻糾紛在阿根廷申請離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當時尚不準離婚,只能于1985年按照該國法律達成長期分居協(xié)議。后來王某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國籍,而劉某回到國內(nèi)。王某后來也回到國內(nèi),并與另一中國女子李某結婚。1989年劉某向其原來住所地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分割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要求王某支付自1983年至今的生活費XX元,并應由被告承擔其離婚后每月?lián)狃B(yǎng)費XX元。
假設,在王某死亡前,劉某并沒有提出離婚的請求,而在王某死亡后,劉某和李某因為遺產(chǎn)繼承問題發(fā)生爭議,法院應該適用哪一國的法律處理?如何處理?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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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知的成文法中最早規(guī)定沖突規(guī)范的是()。
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中國內(nèi)國法人國籍的確定,我國目前采()。
"離婚之請求,若非依夫婦之本國法及法院地法均有離婚原因的,不得為之。"這一規(guī)定表明離婚問題必須同時適用(),是一條()類型的沖突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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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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