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某建筑公司的一位老會計因故離職,該建筑公司聘請徐女士于2013年8月15日接替了原會計的工作,并自該日起,徐女士開始接手財務工作。8月30日,徐女士與該建筑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由于徐女士的會計職稱級別與原會計相同,雙方在商簽勞動合同時對工資數(shù)額發(fā)生分歧,便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徐女士工資暫定每月3000元,待年底視公司效益情況,再酌情給予一定的獎勵。2013年底,徐女士要求公司按照約定向其發(fā)放獎金,但公司說效益不好,不能發(fā)放徐女士的獎金。后徐女士提出,勞動合同中對其工資的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同樣的工資崗位的員工工資補齊其差額部分,并應補發(fā)其勞動合同簽訂前自8月15日至8月29日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工資支付()等內容。

A.形式
B.銀行賬號
C.周期
D.日期
E.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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