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中國公民李某每月工資9000元,任職于境內甲企業(yè),同時為乙企業(yè)的個人大股東,2015年1~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保險賠款3000元。 
(2)取得甲企業(yè)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10000元。 
(3)購買福利彩票,一次中獎收入20000元。 
(4)取得不含稅兼職收入3000元,按照合同約定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報酬的單位負擔。 
(5)5月份因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紅利12000元,已知該股票為李某去年1月份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 
(6)7月份甲企業(yè)購置一批住房低價出售給職工,李某以26萬元的價格購置了其中一套住房(甲企業(yè)原購置價格為50萬元)。 
(7)將其擁有的兩處住房中的一套已使用7年的住房出售,轉讓收入200000元,該房產(chǎn)買價90000元,另支付其他可以扣除的相關稅費8000元。 
(8)10月份乙企業(yè)為李某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并將所有權歸到李某名下,已知該車購買價為300000元,經(jīng)當?shù)囟悇諜C關核定,乙企業(yè)在代扣個人所得稅稅款時允許稅前減除的數(shù)額為100000元。

乙企業(yè)為李某購車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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